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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孩深夜赴約去見17歲女網友 在旅館內被網友迷昏強☆禁☆姦

 懷著多結識一位朋友的想法, 13歲男孩深夜赴約去見網友, 結果在旅館內被網友迷昏強☆禁☆姦。 5日, 被告人李某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

5日上午, 李滄法院公開宣判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12年6月14日22時許, 被告人姜某與17歲女網友李某相約見面, 期間姜某讓李某幫忙找旅館住宿。 結果, 在找到賓館、辦理完個人入住手續後, 薑某又以聊天為由將李某騙至房間內, 後不顧李某反抗, 用力將其按壓在床上並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 今年7月初, 被告人李某通過QQ聊天的方式, 在網上搭訕結識了13歲的初中男生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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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晚上, 李某提出想與王某見面。 懷著多結識一位朋友的想法, 王某欣然應邀。 結果, 等到兩人見面後, 李某又以身體累需休息為由, 將王某哄騙至某旅館房間內, 趁機將其迷昏, 並強行發生性行為。 今年8月3日16時許, 47歲的社區物業工作人員毛某酒後收取物業費時, 發現年僅11歲小女孩劉某獨自在家, 遂起意猥褻, 強行將其拽至臥室床上, 親吻並抓摸其胸部數分鐘, 後逃離。 事發後不久, 薑某等三人就分別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經審訊, 三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均供認不諱。 5日上午, 李滄法院對上述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別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姜某犯強☆禁☆姦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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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毛某犯猥褻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庭審後, 辦案法官總結了該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一、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過交友、早戀、網路聊天等方式, 與被害人交往, 趁機實施犯罪;二、熟人犯罪占大多數, 利用未成年人無人監護、防範意識差的條件, 實施犯罪;三、未成年人雖然年小無知, 但是有一定的表達能力, 能夠揭發犯罪事實, 有的案件是受害人說給同學或者小夥伴, 進而家長得到消息而報案。 為有效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市中院少審庭副庭長馬新建議, 應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強化家長履行監護及教育管理子女的職責, 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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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嚴懲犯罪分子的同時, 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支持, 給予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補償或救助, 切實實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特殊、優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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