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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產假規定

2015產假規定

2015產假規定是怎樣的呢?來看看2015產假規定的詳細內容:

2015年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 給予產假98天, 其中產前休息15天, 產後休息83天。 難產者, 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 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 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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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佈施行以來, 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 保護其健康, 發揮了重要作用。 徵求意見稿擬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 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2015年產假有變化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了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產假, 而晚育產假,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 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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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 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對於2015年產假, 目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延長產假, 但是該項規定還沒有確定。

2014年08月12日, 北京市人大代表、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幼君建議, 將女性產假延至3年, 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貼或由財政保障, 以改善幼兒家庭緊張的生活狀況。

王幼君認為, 女性有了3年的產假津貼補助, 可以在3年後再就業重新開始一份工作, 也可以看自己的情況而定, 在產假期間適當做一些零星的工作, 但前提是有這個社會保障。 此舉可以降低育齡女性的職業焦慮, 也會減輕企業在女性生育期間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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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幼君已經是連續兩年提延長產假的建議。

2012年, 我國將女職工產假由原來的90天延長至98天, 剖腹產再加15天。 晚育、難產、多胞胎等情形, 還可增加假期。 對此, 王幼君建議, 將女性的產假延長到3年, 其間由財政或社保基金發放生育津貼。

不過, 按照他的建議, 女職工產假期間, 需自願選擇離開職場, 待3年期滿之後重新擇業。 3年期間若母親上班, 則自動喪失產假資格, 恢復工作女性的正常身份。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 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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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 應算作勞動時間。 (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 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 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 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 每次30分鐘, 也可合併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 如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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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人申請, 單位批准, 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 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 本人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 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 由本人提出申請, 經單位批准, 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 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 例如, 廣東省為15天, 上海市為30天。 晚育假包括雙休日, 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4、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 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產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 (記者仝宗莉)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3、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4、上班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5、丈夫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6、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7、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8、生育保險

(1)生育就醫手續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後,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2)生育津貼

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3)生育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併發症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4)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5)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產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 (記者仝宗莉)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3、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4、上班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5、丈夫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6、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7、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8、生育保險

(1)生育就醫手續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後,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2)生育津貼

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3)生育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併發症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4)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5)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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