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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2016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 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裡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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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 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 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 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 除以12找稅率, 但計算稅額時, 速算扣除數隻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 年終獎24000, 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除以12個月, 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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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 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 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 年終獎24000, 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 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 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 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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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 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 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 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規定: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 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 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 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 一個員工一年一次, 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 也只能適用一次。

3, 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 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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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 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 年終獎24000, 其它無收入, 雖然錢某只2012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 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 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 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 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 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 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優惠辦法計算, 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專案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 對每一個納稅人, 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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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 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 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 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 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除以12個月, 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 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併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 如果兼職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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