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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女童不慎掉進工廠化糞池內溺亡 家長索賠117萬

2歲多的女童小月在父母單位廠區內玩耍時, 不慎掉進一口化糞池內溺亡。 小月父母認為化糞池井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一紙訴狀將單位告上法院, 要求對方賠償117萬餘元, 該案昨日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

父母: 單位未盡管理義務 小月父母訴稱, 他們夫婦二人在這家位於大興的某物資經營公司工作。 2012年10月, 二人的女兒小月出生, 2013年夫婦二人的父母承包了單位食堂, 隨後一家五口一同搬進單位宿舍。 2015年4月3日, 小月同公司的一名保潔員姚某一起走到廠區的公共區域, 小月突然掉進化糞池裡, 姚某急忙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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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還是沒能挽回小月的生命, 事後法醫鑒定為溺亡。 小月父母認為, 公司內的化糞池井蓋設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未盡到管理義務, 才導致小月溺亡, 給親屬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 因此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故此要求被告物資公司支付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7萬餘元。 公司: 父母未盡看護義務 被告物資公司對原告的訴求並不認同, “事發當天女孩是獨自一人進入生產廠區, 保潔員發現後讓她去找家人。 後來保潔員看見女孩走進荒地, 因為知道那有化糞池, 還大喊危險, 女孩沒有理睬, 才導致不幸發生。 ”公司還稱, 事發時小月身邊沒有任何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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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出, 該公司是專業的鋼筋、鋼材生產廠家, 有很多為了生產而挖掘的地溝, 具有危險性, 所以在部分區域用鐵絲網進行隔離, 廠區內有警示標誌, 這些足以說明該區域為危險廠區, 而此前公司也已告知原告只能帶孩子在承包區域內活動, 因此是家長沒有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證人: 井蓋沒有警示標識 庭審中, 保潔員姚某也到庭作證。 “那口化糞池上面有井蓋, 只是缺了一塊磚, 小孩就是從缺磚的地方掉下去的, 井蓋周圍沒有設置其他的警示標誌。 ”姚某回憶稱, 當時孩子走向化糞池, 她在後面大喊危險, 讓她回來, 可小孩並未理睬。 對此, 被告物資公司認為, 保潔員姚某並未接受到孩子監護人的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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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監護責任。 姚某發現小月出現在工廠區後讓其回去找親人, 工作人員已經明確對其進行告知, 單位已經履行警示義務, 只是因為小月年齡小, 不能理解危險含義, 其中有監護人的責任。 鑒於雙方分歧較大, 法庭並未組織調解, 隨後宣佈休庭, 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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