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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男童私進鄰居家墜樓身亡 鄰居被判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歲大的小虎獨自一人來到鄰居家玩耍, 不幸從二樓摔下身亡, 小虎家人將鄰居告上法院, 認為鄰居家未做好房屋的安全防範措施。 被告則辯稱, 房屋屬於私人住處而非公共場所, 有無安全隱患與他人無關。 今天上午, 廬江縣法院審理了此案, 認定被告房屋存在致人損害的安全隱患, 裁定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悲劇
2歲童鄰居家墜樓身亡
家住廬江縣礬山鎮的劉峰(化名)夫婦與蔡明(化名)是鄰居。 2012年10月14日上午, 蔡明2歲大兒子小虎獨自一人來到鄰居劉峰家玩耍, 正忙於他事的母親並未發現孩子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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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的進入, 劉峰家人也不知情。 直到小虎從劉峰家二樓天井處摔至負一層地下室, 蔡明才發現。
經醫院診斷, 小虎為重度顱腦損傷。 三天后, 因傷勢過重, 醫治無效死亡。
官司
判處鄰居承擔部分責任
小虎墜樓的地方是鄰居家二樓的天井。 這是一個為了採光而在樓面上留下的缺口, 直通地下室。 事發時, 天井僅用採光瓦封閉, 無法承重, 四周也無欄杆防護。 據此, 小虎父母將鄰居一家告上法庭。 認為鄰居家未做好房屋的安全防範措施, 是導致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 並要求對方承擔小虎摔傷致死的各項損失的40%, 共計9.4萬餘元。
作為被告, 鄰居劉峰夫婦則一臉不解。 他們認為, 小虎是自行進入家中的, 他們對小虎的進入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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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沒有安全監督義務。 此外, 自家的房屋屬於私人房屋而非公共場所, 有無安全隱患也與他人無關。
法院審理時認為, 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其所有和管理的房屋有適時維護和妥善管理的義務。 在本案事發前, 劉峰夫婦對家中二樓天井僅用採光瓦封閉, 但該採光瓦不能承重, 天井四周又無欄杆防護, 該天井存在致人損害的安全隱患, 應當認定他們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 被告辯稱其房屋屬於私人房屋非公共場所, 有無安全隱患與他人無關, 於法無據, 法院不予採納。
而原告蔡明夫婦, 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存重大過錯, 應當對其子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雙方的過錯大小以及與損害後果之間關係, 一審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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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計4.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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