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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孩幼兒園摔骨折仨老師不讓告訴媽媽(圖)

倆月前, 3歲小女孩趙丹(化名)在幼兒園里摔傷了右胳膊。 倆月后, 趙丹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又從幼兒園的滑梯上掉下摔斷左胳膊。 此時, 距趙丹右胳膊拆下石膏不到10天。 至今, 幼兒園的法人代表也未露面給家長一個合理的解釋。

右臂上的石膏剛拆不到10天, 左胳膊又在幼兒園摔傷了。 這是3歲女童趙丹在鄭州鶴立幼兒園的遭遇。

小女孩受傷了幼兒園里摔傷右胳膊

趙丹, 3歲零10個月, 在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鶴立幼兒園小(一)班讀月托。

這所幼兒園位于鄭州鶴立中等專業學校校園內, 是該校的附屬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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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3日, 趙丹在教室跟老師玩耍時將右臂摔骨折了。 趙丹的母親于軍華說, 她是當天中午接到幼兒園雷老師電話的, 隨后, 她便匆匆趕到了幼兒園。 “當時我看到孩子右臂上已經打上了石膏,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 我還安慰了幼兒園的老師說"沒關系的, 孩子讓您費心了"。 ”

8月28日, 趙丹右臂上的石膏被拆下。 于軍華到幼兒園里看望女兒時, 叮囑雷老師說, 老師您多費點心, 孩子說啥也不能再摔住了。

但讓于軍華沒有想到的是, 石膏拆除不到10天, 孩子又摔住了左胳膊, 而且是嚴重骨折。

小女孩又受傷了石膏拆了不到10天摔傷左胳膊

9月8日上午9時許, 于軍華又接到了幼兒園雷老師的電話, 電話中說趙丹從滑梯上掉下后摔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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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軍華的第一反應是女兒兩個月前摔傷的右臂剛拆除石膏不到10天, 還沒徹底恢復, 可能是比較脆弱脫臼了。 “沒想到這次摔傷的不是右胳膊, 而是左胳膊, 而且比上次還嚴重。 ”

于軍華說, 她跟丈夫趙曉勇趕到幼兒園后, 才發現女兒的左臂也裹滿了繃帶, 手背腫的像饅頭一樣。

看到一向堅強的孩子淚汪汪的, 趙曉勇就問幼兒園老師為什么不送孩子去醫院。 當時幼兒園老師的答復是在鄭州市骨科醫院拍完片子后, 醫生說不礙事, 不用住院。

趙曉勇說, 覺得雷老師的說法可疑, 就提出要看孩子的病歷, 幼兒園老師磨蹭了半天才拿出來。 “我一看片子就火了。 就算是普通人也能一眼看出來孩子已經骨折了。 病歷上寫的是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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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都第三天了, 他們才通知我們。 ”

9月12日, 當鄭州市骨科醫院的醫生把趙丹手臂上的繃帶打開后發現, 趙丹受傷的左胳膊已經發臭了。 “兩個月時間, 女兒在幼兒園內的連續兩次摔傷, 我覺得幼兒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于軍華說, 孩子受這種罪, 無論怎樣園方都應該給她一個說法。

幼兒園啥意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處理方案

9月13日, 趙丹的父母和大伯趙勝利來到鶴立幼兒園跟園方代表劉主任交涉。 趙丹的生活老師翟女士、幼兒園園長方爽也在場。

“當時劉主任說, 孩子住院的事情他們一定負責到底。 ”趙勝利說, 實際上, 他們發現這個幼兒園不但管事的經常換, 后來翟老師也辭職了, 而劉主任被調往安陽, 法人代表張鶴立更是從未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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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11時許, 記者在鶴立幼兒園看到, 趙丹摔傷的滑梯沒有任何防護措施。 據趙小勇介紹, 地上放著的幾塊塑料泡沫板, 也是出事之后園方鋪上的。

鶴立幼兒園園長方爽說, 趙丹的兩次摔傷, 幼兒園都有責任, “我們一直負擔孩子的治療費, 還派了兩名幼師在醫院24小時看護。 ”至于家長要求園方對孩子的兩次摔傷給一個合理解釋時, 方園長說, 他們已經向家長道歉, “目前, 學校不讓我們管這個事了, 學校委托了一位律師, 現在都由王律師全權負責。 ”

對此, 鄭州鶴立學校的委托律師王律師表示, 此事還在跟孩子家長協商, 目前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處理方案。

小女孩說“漏嘴”?

事發時3名老師都去洗衣服了

昨日下午3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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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鄭州市骨科醫院10樓23床的趙丹, 左臂上裹滿了繃帶。

年幼的趙丹回憶自己摔傷時的情況:“翟老師(翟軍霞)、趙老師(趙敏)和白老師(白東興)都去洗衣服去了。 ”說完, 小趙丹立刻用手掩住嘴巴, 小聲說:“我們老師不讓給媽媽說, 要是我說了就不是好孩子了。 ”

隨后, 記者撥打了鄭州市教育局的電話, 一男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說, 鶴立幼兒園歸中原區教育局管理。 中原區教育局的一女工作人員則稱, 鶴立幼兒園沒有在他們那里備案和注冊, 他們管不著。

3歲的孩子在幼兒園兩次摔傷, 誰該為此負責?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房華律師稱, 趙丹在幼兒園玩耍, 從沒有安全措施的滑梯上摔下, 造成胳膊骨折, 幼兒園明顯存在過錯。

“我國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趙丹父母可向幼兒園主張因住院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均應予以賠償。”房華說。

“我國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趙丹父母可向幼兒園主張因住院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均應予以賠償。”房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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