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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男童社區泳池溺亡 法院判物業承擔一半賠償責任賠37萬

 二伯去上廁所的兩分鐘間隙, 5歲男孩就在社區游泳池溺亡, 而事發時該游泳池尚未取得營業證照, 人員和配套也不達標。 溺亡男孩的父母起訴社區物管, 近日花都法院判決物管應承擔一半責任, 賠償37萬餘元。

事發花都區新華街的一個社區, 前年6月1日下午, 正值炎熱夏季, 父母帶著小軍(化名)去社區內的游泳池, 小軍的二伯及二伯12歲的兒子剛好也在, 父母便把小軍交給二伯後離開。 小軍的二伯稱, 自己讓兩個孩子在淺水區的滑梯玩耍, 自己則在深水區盯著。 然而, 二伯去了一趟廁所, 回到泳池就見自己的兒子在四處尋找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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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伯等人也開始在池內找人, 待找到時小軍已經昏迷, 原因是其從滑梯滑向水中時嗆水。 一名現場救生員急忙做急救, 聞訊趕來的物管員工和泳池員工也採取了倒背等方式急救。 但送往醫院後, 小軍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小軍的父母向花都法院起訴, 認為物管對此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 事發時該社區內游泳池開業不到一周, 尚未取得相關營業證照, 且750平方米的游泳池只有一名救生員, 也沒有配備醫護人員和醫護設施。 近日, 花都法院認定, 泳池的經營者即物管公司和小軍的二伯應各承擔一半責任, 物管公司需賠償37萬餘元, 而小軍的父母當庭表示不追究小軍二伯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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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 雙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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