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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女童玩蹦床摔成骨折誰該擔責?

今年7月8日下午4點多, 市民鄭女士領著6歲的女兒到恒隆廣場內一室內充氣遊樂場玩耍。 女兒在裡面玩, 她在一旁等候。 突然, 女兒哭著跑來說, 自己從充氣蹦床滑下來時, 撞到了旁邊的木板扶手, 手臂很痛。 鄭女士一看, 女兒左手手臂腫了。
鄭女士當即找到店內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建議鄭女士先帶孩子去醫院檢查, 產生的費用到時再說。 經醫院檢查, 孩子左肱骨髁骨折, 隨後還進行了手術治療。 當天晚上, 鄭女士再次來遊樂場協商, 最終由言語衝突升級為肢體衝突。
隨後, 鄭女士一紙訴狀將遊樂場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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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 遊樂場內的娛樂設施項目存在安全隱患, 女兒在玩耍時受傷, 經營者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鄭女士在起訴狀裡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212元。
遊樂場承擔7成責任
開庭前, 法官進行了庭前調解。 鄭女士說, 據瞭解, 女兒不是第一個在遊樂場受傷的消費者。 對此, 遊樂場老闆沒有否認。
“如果是遊樂設施在運行過程中, 因設備問題發生事故, 我肯定不會推卸責任, 全責賠償。 但當時, 她作為家長沒有盡到監管責任。 ”因為消費卡的背面有明確寫著“入場須知”:兒童須由家長全程陪同、看護, 非設施品質原因造成的事故遊樂場概不負責等。
對此, 鄭女士認為這只是遊樂場單方面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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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經營者, 店內的安全隱患導致消費者受傷, 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最終, 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定: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 遊樂場管理缺失擔主責, 家長看護不周擔次責, 經營者張先生承擔鄭女士女兒各項損失的70%的責任。 鄭女士作為家長因監管缺失, 承擔三成責任。 最後, 鄭女士當庭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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