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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齡女童等校車時被撞身亡 學校家長都需擔責

 暑假前一天, 麗麗在等校車時發生車禍死亡。 其父親王先生認為學校應擔責。 近日, 青浦區法院判決學校賠償6萬元。
去年6月30日早上, 王先生與往常一樣將6歲的女兒送到等候校車的月臺後, 便離去上班。 當時, 麗麗的母親正好在馬路對面, 便招呼了一聲。 不幸的是, 麗麗在過馬路時發生了交通事故。 而當天, 學校因為舉行休業式並未安排校車接送學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王先生作為法定監護人, 在校車未到達時將麗麗單獨留在網站, 存在重大過錯。 作為校車的管理方, 學校應該將接送時間變更情況等及時有效地通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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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學校、家長互相配合, 保障學生安全。 本案中, 學校未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處事能力, 簡單地將通知書交給學生, 在送達方式上存在疏忽, 具有一定過錯。 因此, 此起事故中王先生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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