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2003年曾制定了,
產科超音波的使用準則,
可分為4類,
簡述如下:
【第一周產期(12周前)超音波】 包括排除子宮外孕、確定胎兒心跳、推定懷孕周數、評估是否有子宮或卵巢腫瘤、判斷是否多胞妊娠。
【第二(12~24周)或第三(24周以後)周產期超音波】 延續第一周產期胎兒生長評估、羊水量測量、確認胎盤位置及胎位、胎兒解剖構造檢視。 胎兒解剖構造檢視之細項包含:
1.頸部:腦室、脈絡叢、透明中隔。
2.胸廓:心臟的空四腔室圖。
3.腹部:胃、腎、膀胱、臍帶與腹壁連結處。
4.脊椎。
5.肢體:手臂與小腿是否存在。
6.性別:為非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