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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人結為配偶有礙優生

夫婦雙方的身體狀況是家庭幸福的重要條件, 更是保證子女健康的物質基礎。 因此, 在選擇物件時, 除了注意對方的道德品質外, 還必須注意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 如果有以下四類情況之一者, 不能選為配偶: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准通婚:直系血親是指以本人為中心, 垂直上下三代以內的血親。 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男男女女, 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 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雙方均患有症、躁狂抑鬱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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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 其子女的發病機會為57.8%一68.1%。 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 如果雙方同病, 非但不能互補, 尚需他人照顧, 既無法承擔家庭義務, 又無能力教養子女, 若系單基因遺傳所致, 其後代同樣為智力低下的機會增多, 更會加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
3、無法矯正的官畸形者不能選為配偶。
4、嚴重的內外科患者如血友病、嚴重的心臟病、未經治癒者不能選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