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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工作規程(修訂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 教育部對1996年《幼稚園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 形成了《幼稚園工作規程(修訂稿)》(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幼稚園工作規程(修訂稿)(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稚園的科學管理, 規範辦園行為, 提高保育和教育品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稚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幼稚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屬於公益性事業, 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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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幼稚園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 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四條 幼稚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 已經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要的地區, 可將入園年齡適當向下延伸。
幼稚園一般為三年制。
第五條 幼稚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 增強體質, 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二)發展幼兒智力, 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 增進對環境的認識, 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 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三)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 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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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幼稚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 禁止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稚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 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稚園每年秋季招生。 平時如有缺額, 可隨時補招。
幼稚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單親子女等入園, 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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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稚園, 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 有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 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 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 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稚園規模應當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 便於管理, 一般不超過360人。
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 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 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稚園可以按年齡分別編班, 也可以混合編班。 幼稚園不得設置學前班。
第三章 幼稚園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稚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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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 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幼稚園的園舍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安全、衛生標準, 定期檢查維護, 保障安全。 幼稚園不得設置在污染區和危險區, 不得使用危房。
幼稚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 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品質標準和環保要求。
幼稚園配備或者租賃的校車,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 妥善管理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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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幼兒用藥安全。
第十五條 幼稚園教職工必須具有安全意識, 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 緊急情況下, 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
幼稚園應當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 並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演練。
第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險。
第四章 幼稚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七條 幼稚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托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5小時。
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在正常情況下, 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寄宿制幼稚園不得少於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視力;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滿足幼兒多方面的心理需求。
幼稚園對幼兒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向家長回饋結果。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晨檢、午檢制度和病兒隔離制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計畫免疫工作。
幼稚園應當建立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傳染病應急預案,認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稚園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一條 供給膳食的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每週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
幼稚園應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1小時。
幼稚園應當對幼兒加強冬季鍛煉。
幼稚園應當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凍傷。
第五章 幼稚園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一)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二)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三)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四)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六)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將環境作為重要的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室內外環境,創設開放的、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提供豐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兒讀物,支持幼兒自主選擇和主動學習,激發幼兒學習的興趣與探究的願望。
幼稚園應當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區有利條件,豐富和拓展幼稚園的教育資源。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應重視一日生活對幼兒發展的重要作用。幼稚園應當建立必要、合理的生活常規,科學安排幼兒一日生活,將教育靈活地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個環節,注重培養幼兒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將遊戲作為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稚園應當因地制宜創設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多功能的遊戲材料,保證充足的遊戲時間,開展多種遊戲。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指導遊戲,鼓勵和支援幼兒根據自身興趣、需要和經驗水準,自主選擇遊戲內容、遊戲材料和夥伴,使幼兒在遊戲中獲得積極的情緒體驗。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
教育活動內容應當根據教育目標、幼兒的實際水準和興趣確定,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教育活動的組織應當靈活地運用集體、小組和個別活動等形式,為每個幼兒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
教育活動的過程應注重幼兒的主動探索、操作實踐、合作交流和表達表現。
第三十條 幼稚園的品德教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並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幼稚園應營造尊重、接納和關愛的氛圍,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師生關係。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充分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準,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幼稚園應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提供適宜的教育。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稚園,可以同時使用普通話和當地少數民族語言進行雙語教學。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和小學應當密切聯繫,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幼稚園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 幼稚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設活動室、衛生間、保健室、綜合活動室、廚房和辦公用房等,並達到相應標準。有條件的幼稚園應當優先擴大活動室、走廊等幼兒遊戲和活動空間。
寄宿制幼稚園應當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創造條件開闢沙地、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並根據幼稚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幼稚園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製教具、玩具。
教具、玩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寄宿制幼稚園應當配備兒童單人床。
第三十七條 幼稚園的建築規劃面積、建築設計和功能要求,以及設備設施、玩教具配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幼稚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幼稚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園長、副園長、教師、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崗位,配足配齊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心健康。
有犯罪記錄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四十條 幼稚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稚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幼稚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稚園園長應當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稚園園長負責幼稚園的全面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幼稚園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負責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四)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關心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繫和合作。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稚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
幼稚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稚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觀察瞭解幼兒,依據《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結合本班幼兒的發展水準和興趣需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畫,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
(二)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供豐富的玩具和遊戲材料,開展適宜的教育活動;
(三)嚴格執行幼稚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四)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瞭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務;
(五)參加業務學習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動;
(六)定期總結評估保教工作實效,接受園長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幼稚園保育員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稚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監獄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照料和管理幼兒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衛生保健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稚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四十三條 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負責晨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幼兒營養、生長發育的監測和評價;定期組織幼兒健康體檢,做好幼兒健康檔案管理;
(四)密切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繫,協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計畫免疫工作;
(五)向幼稚園教職工和家長進行衛生保健宣傳和指導。
(六)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幼稚園的經費
第四十六條 幼稚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提供普惠性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接受財政扶持。
第四十七條 幼稚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專案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
幼稚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稚園的經費應當按歸口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幼稚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當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進行教職工培訓。民辦幼稚園應提留一定比例的幼稚園發展基金。
第五十條 幼兒膳食費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五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經費預算、決算審核制度。經費預算、決算應當提交園務委員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幼稚園依法建立資產產權登記與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章 幼稚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五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幼稚園與家長聯繫的制度。幼稚園可採取多種形式,指導家長正確瞭解幼稚園保育和教育的內容、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議,並接待家長的來訪和諮詢。
幼稚園應當認真分析、吸收家長對幼稚園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第五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稚園工作計畫和重要決策,特別是事關幼兒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幫助家長瞭解幼稚園工作計畫和要求,協助幼稚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
家長委員會在幼稚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靈活多樣的早期教育服務;支持社區開展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對幼稚園工作的多方面支援。
第十章 幼稚園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依據本規程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幼稚園可以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人員的代表以及家長的代表組成。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
園長定期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對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全園工作計畫,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稚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集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五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幼稚園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其他組織在幼稚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十條 幼稚園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末應當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六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切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第六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繫等制度。
幼稚園應當建立資訊管理制度;按規定採集、更新、報送幼稚園執行資訊系統的相關資訊;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訊。
第六十三條 幼稚園在當地小學寒、暑假期間,以不影響家長工作為原則,工作人員可以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舉辦者自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適用於城鄉各類幼稚園。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5號令發佈的《幼稚園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每天不得少於2小時;寄宿制幼稚園不得少於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視力;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滿足幼兒多方面的心理需求。
幼稚園對幼兒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向家長回饋結果。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晨檢、午檢制度和病兒隔離制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計畫免疫工作。
幼稚園應當建立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傳染病應急預案,認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稚園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一條 供給膳食的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每週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
幼稚園應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1小時。
幼稚園應當對幼兒加強冬季鍛煉。
幼稚園應當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凍傷。
第五章 幼稚園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一)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二)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三)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四)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六)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將環境作為重要的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室內外環境,創設開放的、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提供豐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兒讀物,支持幼兒自主選擇和主動學習,激發幼兒學習的興趣與探究的願望。
幼稚園應當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區有利條件,豐富和拓展幼稚園的教育資源。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應重視一日生活對幼兒發展的重要作用。幼稚園應當建立必要、合理的生活常規,科學安排幼兒一日生活,將教育靈活地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個環節,注重培養幼兒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將遊戲作為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稚園應當因地制宜創設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多功能的遊戲材料,保證充足的遊戲時間,開展多種遊戲。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指導遊戲,鼓勵和支援幼兒根據自身興趣、需要和經驗水準,自主選擇遊戲內容、遊戲材料和夥伴,使幼兒在遊戲中獲得積極的情緒體驗。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
教育活動內容應當根據教育目標、幼兒的實際水準和興趣確定,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教育活動的組織應當靈活地運用集體、小組和個別活動等形式,為每個幼兒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
教育活動的過程應注重幼兒的主動探索、操作實踐、合作交流和表達表現。
第三十條 幼稚園的品德教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並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幼稚園應營造尊重、接納和關愛的氛圍,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師生關係。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充分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準,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幼稚園應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提供適宜的教育。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稚園,可以同時使用普通話和當地少數民族語言進行雙語教學。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和小學應當密切聯繫,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幼稚園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 幼稚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設活動室、衛生間、保健室、綜合活動室、廚房和辦公用房等,並達到相應標準。有條件的幼稚園應當優先擴大活動室、走廊等幼兒遊戲和活動空間。
寄宿制幼稚園應當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創造條件開闢沙地、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並根據幼稚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幼稚園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製教具、玩具。
教具、玩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寄宿制幼稚園應當配備兒童單人床。
第三十七條 幼稚園的建築規劃面積、建築設計和功能要求,以及設備設施、玩教具配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幼稚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幼稚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園長、副園長、教師、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崗位,配足配齊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心健康。
有犯罪記錄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四十條 幼稚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稚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幼稚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稚園園長應當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稚園園長負責幼稚園的全面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幼稚園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負責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四)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關心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繫和合作。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稚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
幼稚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稚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觀察瞭解幼兒,依據《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結合本班幼兒的發展水準和興趣需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畫,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
(二)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供豐富的玩具和遊戲材料,開展適宜的教育活動;
(三)嚴格執行幼稚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四)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瞭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務;
(五)參加業務學習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動;
(六)定期總結評估保教工作實效,接受園長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幼稚園保育員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稚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監獄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照料和管理幼兒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衛生保健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稚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四十三條 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負責晨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幼兒營養、生長發育的監測和評價;定期組織幼兒健康體檢,做好幼兒健康檔案管理;
(四)密切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繫,協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計畫免疫工作;
(五)向幼稚園教職工和家長進行衛生保健宣傳和指導。
(六)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幼稚園的經費
第四十六條 幼稚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提供普惠性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接受財政扶持。
第四十七條 幼稚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專案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
幼稚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稚園的經費應當按歸口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幼稚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當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進行教職工培訓。民辦幼稚園應提留一定比例的幼稚園發展基金。
第五十條 幼兒膳食費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五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經費預算、決算審核制度。經費預算、決算應當提交園務委員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幼稚園依法建立資產產權登記與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章 幼稚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五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幼稚園與家長聯繫的制度。幼稚園可採取多種形式,指導家長正確瞭解幼稚園保育和教育的內容、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議,並接待家長的來訪和諮詢。
幼稚園應當認真分析、吸收家長對幼稚園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第五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稚園工作計畫和重要決策,特別是事關幼兒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幫助家長瞭解幼稚園工作計畫和要求,協助幼稚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
家長委員會在幼稚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靈活多樣的早期教育服務;支持社區開展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對幼稚園工作的多方面支援。
第十章 幼稚園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依據本規程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幼稚園可以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人員的代表以及家長的代表組成。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
園長定期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對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全園工作計畫,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稚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集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五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幼稚園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其他組織在幼稚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十條 幼稚園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末應當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六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切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第六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繫等制度。
幼稚園應當建立資訊管理制度;按規定採集、更新、報送幼稚園執行資訊系統的相關資訊;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訊。
第六十三條 幼稚園在當地小學寒、暑假期間,以不影響家長工作為原則,工作人員可以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舉辦者自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適用於城鄉各類幼稚園。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5號令發佈的《幼稚園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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