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寫要求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發證機關(或查驗機關)的經辦人根據辦證人的實際情況, 按照填寫專案要求如實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者碳素筆, 字跡清楚、內容準確, 不得勾劃塗改。
二、表格內專案填寫說明 (一)發證機關需填寫內容(序號為按表格內容順序排列) (第一頁)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填寫說明
1、證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證明序號的編排方法, 並在號碼前加省份。
2、照片:貼申請辦證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壓蓋發證機關公蓋。
3、發證機關:直接填寫××縣或××鄉(鎮、街道)××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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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證機關地址:填寫詳細通訊位址。
5、郵遞區號:填寫發證機關所在地郵遞區號。
6、電話:填寫發證機關電話號碼。
7、發證日期:用阿拉伯數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廢止日期。
9、經辦人:加蓋本人印章。 (第二頁)
10、持證人:填寫申請辦證人姓名。
11、性別:填寫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數字。
13、身份證號碼:從第一個空格開始填寫。 (現表格設計了18位元, 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檔規定, 將對公民身份證增加三位號碼。 由於只有公民新領或變更身份證時方使用新號碼, 故對使用原身份證的, 仍填原號碼, 後三位空置。 )
14、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或者再婚)、離異、喪偶。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填寫說明
15、結婚時間:填寫現婚姻締結時間, 未婚或離異、喪偶則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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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常住戶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 直接填寫縣或鄉(鎮、街道)、村、組。
17、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電話:在電話號碼前加區位號。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戶籍所在地:如與持證人相同, 可填“同上”。
20、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電話:如與持證人相同, 可填“同上”。 (第三頁)
21、發證時已有子女數:不論計畫內或計畫外, 按實有子女數分別男、女性別, 用大寫“壹、貳”等填寫, 若無則以“/”表示。
22、發證後生育子女數: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根據掌握的實際情況填寫。
23、落實節育措施記錄: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24、徵收計畫外生育費記錄: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填寫應繳納費用及實際徵收金額。
25、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每次查驗填寫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