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孩子, 是身為老師最重要的職責, 無論是身體上還是精神上。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 一個10歲的女孩被老師懷疑偷錢, 為證清白從5樓跳下摔成重傷。 看到這裡, 心裡覺得很難過, 想起朋友孩子的事。
朋友剛來美國不久, 上初中的孩子參加學校組織的參觀活動, 要在外面住一夜。 朋友給了兒子小松20元錢。
那天早晨小松起床後, 發現地上有20元錢, 摸摸自己的口袋, 20元錢不見了。 於是他自然而然地認為地上的錢是自己掉的, 就把錢裝了起來。
誰知中午吃飯的時候, 一個白人孩子過來, 說自己丟了20元錢。 因為頭天晚上他到小松的屋裡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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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很快來了, 問了問情況, 他們倆誰也證明不了那20元錢究竟是誰掉的。 小松當場把自己的書包、口袋翻了一遍, 證明自己沒別的錢了。 那個男孩沒有翻自己的包, 但一口咬定錢是他的。
老師對他們倆說:“我相信你們倆。 ”他讓小松留著20元錢, 然後從自己錢包裡拿出20元錢遞給另外那個孩子, 說:“你也許把錢丟在別的地方了, 就用這個錢去買點紀念品吧。 ”
小松回來跟父母講了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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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回信說:我沒有損失而是賺到了, 兩個孩子都擁有了一次愉快的旅行。 信裡還強調小松是個很棒的孩子, 相信他會很快適應美國的生活。
朋友們在一起議論這事, 認為老師這麼做遵循了美國的司法精神。 美國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 首先都是被假定無罪, 公訴人要用證據證明他有罪。 而不是反過來, 嫌疑人怎麼證明自己無罪。 另外, 對於老師來說, 他的職責是安全地帶好學生, 並沒有去推斷、評判學生是否撒謊、是否犯罪的權力。 在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 他也必須通知校長, 由校長決定是否報警或者找家長處理。
在說不清楚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