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己的丈夫下落不明已經超過兩年以上,
妻子能否改嫁這個問題,
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具體事例,
希望從中得到啟發:史某與丈夫林某系包辦婚姻,
無感情基礎,
婚後夫妻感情淡漠。
1989年4月20日林某離家出走,
起初史某以為林某到朋友處小住幾日,
可時間一長,
史某感覺情況不對,
但不知林某去向,
無處找尋,
再加上夫妻之間沒什麼感情,
史某也就未繼續尋找林某。
一年後,
史某與同村一男子相戀,
兩人決定結婚。
但史某不知自己可否改嫁。
史某應向法院起訴離婚,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離婚後,
方可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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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
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
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
法院均應受理。
”這說明史某在行使起訴離婚的訴權時,
不受丈夫出走時間長短的限制,
即自林某下落不明開始,
史某就有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對方起訴離婚,
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依此規定,
只要林某下落不明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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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找確無下落,
人民法院即可准予史某離婚。
所以,
當自己的丈夫下落不明已經超過兩年以上,
只要妻子提出離婚,
法院均應受理,
繼而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