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林女士1998年4月登記結婚, 婚後兩個人感情非常恩愛, 很想要一個自己的孩子。 但是婚後兩年, 妻子林女士仍然沒有懷孕的跡象。 2001年, 兩人到醫院檢查, 發現張先生沒有生育能力。 為了愛情的延續, 兩人商量去抱養一個孩子, 但是努力尋找多次都沒有合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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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林女士生下一個兒子, 張先生開始對孩子不錯, 親自為孩子起名, 生活照顧上也很周到。 但是沒過幾年, 張先生與林女士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爭吵, 不堪忍受的張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 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 孩子歸林女士撫養, 並由林女士自己承擔撫養費。
法院受理此案後, 傳喚雙方到庭瞭解情況, 張先生說, 孩子不是親生的只是他要求離婚的理由之一, 另一個原因是他雖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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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審理認為, 孩子是在張先生與林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 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經過張先生同意並介紹的, 雖然孩子與張先生沒有血緣關係, 但張某仍負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 考慮到張先生沒有工作, 經濟較為拮据, 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和林女士離婚, 孩子歸林女士撫養, 張先生每月給付撫育費200元。
(責任編輯: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