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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精生子悔後起訴離婚

因為自己不能生育, 求子心切的張先生自導了一場“借精生子”的鬧劇, 結果事後卻又反悔, 以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向妻子提出離婚, 並提出拒不撫養孩子。 昨天記者獲悉, 密雲法院審結了這起奇怪的離婚糾紛, 判決雙方離婚, 但張先生需為孩子支付撫養費。

張先生與林女士1998年4月登記結婚, 婚後兩個人感情非常恩愛, 很想要一個自己的孩子。 但是婚後兩年, 妻子林女士仍然沒有懷孕的跡象。 2001年, 兩人到醫院檢查, 發現張先生沒有生育能力。 為了愛情的延續, 兩人商量去抱養一個孩子, 但是努力尋找多次都沒有合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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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 求子心切的張先生想出了一個“借精生子”的主意:將本家的一個親戚方某介紹給妻子, 讓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 待林女士懷孕以後, 方某與林女士就斷絕往來, 三人約定都不能將此秘密告訴孩子。
2005年, 林女士生下一個兒子, 張先生開始對孩子不錯, 親自為孩子起名, 生活照顧上也很周到。 但是沒過幾年, 張先生與林女士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爭吵, 不堪忍受的張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為由, 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 孩子歸林女士撫養, 並由林女士自己承擔撫養費。
法院受理此案後, 傳喚雙方到庭瞭解情況, 張先生說, 孩子不是親生的只是他要求離婚的理由之一, 另一個原因是他雖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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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妻子掌握著財政大權, 經常不給他錢花。 林女士則辯解說, 張先生對借精生子一事早已知情並同意, 以此作為離婚理由太不講道理。 法官對雙方做工作後, 張先生又表示自己願意給孩子一部分生活費。
最後法院審理認為, 孩子是在張先生與林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 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經過張先生同意並介紹的, 雖然孩子與張先生沒有血緣關係, 但張某仍負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 考慮到張先生沒有工作, 經濟較為拮据, 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和林女士離婚, 孩子歸林女士撫養, 張先生每月給付撫育費200元。
(責任編輯: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