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年, 孩子做家務是天經地義的事, 從來沒聽說過哪個家長為此付過半毛錢。 一不小心, 聽說國外孩子做家務得到勞務報酬。 於是, 很多家長時髦了一把, 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刷碗2元, 掃地2元, 取牛奶1元……活幹完, 驗收合格, 結帳。
他們認為這樣做很有好處:一是調動孩子參加家務勞動的積極性;二是用家務勞動報酬代替無償給零花錢, 孩子是通過自己勞動所得, 不會亂花;三是可以使孩子認識勞動的價值, 增強商品意識。
貌似很有道理, 其實, 錯了。
的確, 勞動可以出賣, 可以換錢, 但家務勞動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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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義務。 凡是義務, 就是無償的奉獻, 絕不是“養兒防老”那一套。 為人父母, 那就有義務出資、出力把子女撫養成人, 不能只管生不管養。 孩子經濟沒獨立, 給孩子零花錢, 這也是應盡的義務。
當然, 孩子也有孩子的義務。 孩子長到一定歲數, 就有了或洗碗或掃地的勞動能力, 那就該做點家務勞動, 這是義務。
本來是無償的義務勞動, 現在要付給報酬, 那就和打電話叫來的鐘點工的勞動沒差別了, 親子關係變成勞資關係了, 情感的紐帶變成了鈔票的紐帶。
現在, 孩子沒錢, 需要錢, 家長有錢, 可以用金錢“支配”子女幹家務勞動。 總有一天, 孩子會自己賺錢, 會有個付得起更高工資的老闆來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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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甚至不用等孩子長大就能看見。 有個孩子, 過年時親戚朋友給了上萬的壓歲錢。 父母再讓他幹家務, 他才不幹呢。 人家有錢了, 提前任性了。
單單是這種後果, 還是小事。 弄不好, 會出大事。
孩子還沒能力出門賺錢時, 家長承擔孩子衣食住行所需, 這是家長的義務。 如果這時家長不給了, 要孩子通過做家務自己賺, 這就等於家長主動放棄一部分撫養子女的責任。
孩子都是有樣學樣, 既然老爸老媽能放棄撫養的責任, 那將來我也可以放棄贍養老爸老媽的責任。 那時, 老爸老媽找誰說理去?
一個家庭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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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作家巴爾扎克筆下的高老頭不就這樣嗎?他的兩個女兒跟他就是一種赤裸裸的“金錢關係”。 父親有錢時, 就千方百計地討好父親。 等到把父親的錢財榨光了, 就像對待“榨幹了的檸檬”一樣, 無情地把父親丟掉了。
高老頭到死也沒明白, 女兒之所以這樣無情無義, 全是他自己作的, 是他親手把父女關係變成冷冰冰的“金錢關係”, 最後的苦酒只能自己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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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的情況是:歐美國家並非家家都會把孩子做家務跟錢扯上關係, 就算給錢也是因人因事因具體情況而定, 人與人之間不是赤裸聊的金錢關係, 而是很重視義務和責任的。
家長不要盲聽盲信。 養孩子, 必須要培養孩子的義務意識和責任意識。 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 這是給厚重的人生打底色。 如果一個人對家庭都沒有義務意識, 那就是一個自私自利的人, 不可能給別人帶來幸福, 自己也不可能成為幸福的人。 往大裡說, 一個人連家庭責任意識都沒有, 何談社會責任意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