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 不幸的是這些存活下來的嬰兒中有不少是重殘者。 有些新生兒殘疾過於嚴重, 就連一些醫生和家長對是否應該讓他們活下來都持保留態度。 人們儘管不可能完全準確地預測這些孩子最終將會殘疾到何種程度, 卻拒絕給他們提供治療, 從而導致這些孩子死亡。
不過, 在80年代, 拒絕為殘疾新生兒提供治療的做法受到了譴責。 有人指出, 這種譴責表明了一種對待異常者的較為積極的態度。 他們強調, 一個社會如何解決殘疾嬰兒治療這一道德難題, 是這個社會對待殘疾人的態度的一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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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嬰兒多伊事件
近年來圍繞著是否應當給殘疾新生兒提供醫療這一問題進行的爭論主要是由發生在印第安那州的嬰兒多伊事件引起的。 1982年4月, 一個名叫多伊的嬰兒出世, 他不僅身患唐恩氏綜合征, 而且患有必須接受手術治療的腹部梗阻(這是一種由唐恩氏綜合征造成的較為常見的身體疾病)。 多伊的父母在請教醫生後明明知道如果不做手術孩子就會死亡, 還是決定不給孩子做手術。 1982年4月I5日, 這個孩子終於死去。
這個事件引起了新聞媒介的廣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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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折衷法案, 一方面把拒絕治療殘疾嬰兒列入虐待兒童行為之中, 另一方面卻聲稱, 醫生無需向所有重度和極度殘疾嬰兒提供非常規治療。 如果治療很可能以殘疾嬰兒死亡或終生昏迷而告終, 或者說如果治療並沒有實際的意義, 那麼醫生不必盡一切努力為孩子治療。 有趣的是, 這種規定居然得到了許多組織的贊同。 事實上, 反對這種規定的重要組織只有一家, 這就是美國醫學會。
2.生活品質和殘疾新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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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醫學會之所以反對聯邦政府的規定, 是因為它堅持這樣一種觀點:是否給殘疾新生兒提供醫療的決定必須由家長同醫生研究後作出。 除此之外, 美國醫學會還認為, 在向家長提建議時, 醫生應當考慮孩子將來的生活品質這一最重要的因素。 然而不幸的是, 給“生活品質”下定義並非輕而易舉。 情境倫理學方面的專家們不僅在“生活品質”定義的內容方面各執己見, 甚至在能否給“生活品質”下定義這個問題上也有分歧。
弗萊徹(Fletcher)認為, 在給“生活品質”下定義之前, 必須先給“人性”規定一個定義。 他提出人性的標準應包括:最低限度的智力、自我意識、自製、時間意識、未來感、過去感, 與他人交往的能力、關心他人、交流、生存控制、好奇心、變化和可變性、理性與感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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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爾德雷斯(Chiddress)和重殘者學會反對弗萊徹的觀點。 奇爾德雷斯對弗萊徹給生活品質下定義等做法提出了嚴厲批評。 重殘者學會1981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從法律、經濟、心理和道德的角度看拒絕治療有先天缺陷的嬰兒》的專題文集, 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廣泛探討。 該學會堅決反對以診斷或預後為依據決定拒絕為弱智或因弱智而致殘的嬰兒提供醫療。
過去, 在決定是否給殘疾新生兒提供醫療時, 所依據的經常是一種近於想當然的假設:有缺陷的嬰兒註定要毫無意義地度過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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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總結:毫無疑問, 殘疾新生兒的生存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不論從專業人員還是從家長的角度考慮, 解決這個問題都不是舉手投足便可以完成的事。 在這個問題上, 一個人無論站在何種立場都應當同意, 最近開展的公開討論無論對於作為一個專業的特殊教育還是對於殘疾人自身, 都是大有裨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