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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家庭幼稚園在家育兒還可養家

丹麥的“家庭幼稚園”就是辦在家裡的幼稚園, 舉辦者是幼稚園的保育員和教師。 家庭幼稚園分佈在居民區內, 從早上6時到晚上6時開放, 幼兒可全托也可半托。 少量無人照顧的學齡兒童也可入園。 家庭幼稚園供給孩子們一日三餐, 並提供活動場所、玩具及遊戲設施。 按規定, 一個家庭幼稚園招收的孩子不能超過4至5名, 這種數量上的限制保證了每一個入園孩子都能得到精心的照顧和良好的教育。  

丹麥的家庭幼稚園遍佈城鄉, 一個社區內的家庭幼稚園構成一個相互聯繫的系統, 由社區辦公室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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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辦公室的督察員負責指導、監控、協調整個系統的運行。 督察員必須至少接受三年與兒童教育有關的理論學習和實踐訓練。 通常情況下, 一個督察員負責50個孩子, 其具體工作有:考查家庭是否具備舉辦幼稚園的條件;接待申請子女入園的家長;召開家長會議聽取意見;指導家庭幼稚園舉辦者的工作, 為其提供專業知識及專業訓練;協調家長與家庭幼稚園園主的關係等等。 為防止各個家庭幼稚園各行其事, 督察員將所轄的家庭幼稚園分為幾個小組。 小組成員每週聚會一次, 彼此傳遞資訊、交流經驗、互換玩具或籌畫一些小組間的聯合活動。  

家庭幼稚園不屬於慈善機構, 舉辦者有贏利目的, 但他們的收入並不完全來自于孩子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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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中期, 家長只負擔其全部費用的35%, 其餘部分由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均攤, 而且園主收入的1/3不用交稅。  

家庭幼稚園與正規的幼教機構相比顯然存在不足, 如保教人員缺乏專業素養, 孩子活動室偏小等等。 但它也有自身的優勢, 如處在居民區內, 孩子可以就近入園;園內環境類似自己的家庭環境, 幼兒感到親切自然, 比較容易適應;入園孩子少, 每個孩子都可能受到精心照顧;收費低廉等等。 因此, 家庭幼稚園作為正規幼教機構的補充, 在丹麥很受家長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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