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二胎需要滿足什麼政策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 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 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 影響勞動, 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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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 無兄弟, 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 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 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 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 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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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 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 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 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生育第二胎需要辦理的手續
先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具體部門是人口計生科)。
提交基本證明材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該證明文本由計生科提供)和相關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是指:如果要反映你們夫妻是獨生子女, 就應當提供你們夫妻“本人是獨生子女的聲明”。
提出申請後, 需經區、鎮(街道)兩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同意之後才可以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