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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兩名患兒家屬 向質檢總局索賠300萬

狀告其在奶粉事件中錯誤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

9日, 記者獲悉, 云南奶粉事件受害者小杰、小鑫家長的委托律師, 已于10月6日將行政訴訟狀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正式起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請求法院責令其在奶粉事件中的錯誤行政行為及行政不作為向全國嬰兒及全體國民公開道歉;由國家質檢總局賠償小杰、小鑫各種損失300萬元;判令對涉嫌違法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懲處。

原告小杰、小鑫的父母稱, 孩子出生后, 為了確保孩子健康成長, 盡管家境并不富裕, 但還是節衣縮食為孩子購買三鹿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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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是基于對三鹿“國家免檢產品”及“中國名牌”的信任。 沒有想到在食用數月后, 直到三鹿“毒”奶粉事件爆發, 才發現這些“國家免檢產品”及“中國名牌”的奶粉有問題。 經醫院檢查, 現孩子體內均有不同程度的結石, 給孩子的身體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傷害。

訴狀稱, 三鹿奶粉是“國家免檢產品”和“中國名牌”奶粉, 結果它的含“毒”量(三聚氰胺)高達2563.002mg/kg, 而那些不被免檢和不是“中國名牌”的小品牌奶粉卻是合格產品, 這是典型的監管缺失和行政不作為所造成的。 《食品衛生法》明確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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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產品質量法》更是明確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定機構, 產品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才能上市銷售。

因此, 質檢總局負有對產品, 特別是食品類產品強制監督檢查的義務, 但質檢總局不僅沒履行該義務, 反而給三鹿等奶粉頒發“國家免檢產品”稱號, 這不僅使三鹿奶粉長期脫離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最終導致了“毒”奶粉事件的發生, 更誤導了消費者, 使眾多的家長基于對“國家免檢產品”的信賴而長期購買、食用三鹿奶粉。 原告認為:被告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免檢制度是錯誤的、非法的。 而被告以免檢制度的形式來自我免除了法律賦予它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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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訴狀還說, 依據《行政訴訟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 被告的錯誤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已經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害, 現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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