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小姐零六年1月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工作, 單位與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 約定每月工資4000元。 後來, 包小姐在同年8月順產生育了一個嬰兒, 由於當時她的累計繳費還不滿一年, 因此到社保中心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是按照其生育時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2235元來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的。 今年4月, 社保基數又要調整了, 單位在申報基數時犯愁了, 如果把包小姐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算上去, 那她每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就低了嗎, 於是單位想瞭解, 這段時間到底要不要算上去?
答:其實單位不需要有這方面的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