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 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 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 保護女職工健康,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 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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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 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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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