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已發證的予以撤銷並收回已發證件;持證人所持證被宣告無效或撤銷而仍繼續懷孕、生育的, 按政策外懷孕、生育處理。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塗改、轉借《准生證》, 或所持《准生證》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發現後應發出《扣證通知書》扣繳或撤銷其《准生證》。
(二)持證人經批准生育二孩, 但懷孕後未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緊急情況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產的, 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發現後, 在其《准生證》“二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中的“備註”欄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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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證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發放《准生證》。 或者經辦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准生證》》, 在《准生證》上登記虛假內容的, 其《准生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