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什麼情況下會被撤回准生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已發證的予以撤銷並收回已發證件;持證人所持證被宣告無效或撤銷而仍繼續懷孕、生育的, 按政策外懷孕、生育處理。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塗改、轉借《准生證》, 或所持《准生證》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發現後應發出《扣證通知書》扣繳或撤銷其《准生證》。

(二)持證人經批准生育二孩, 但懷孕後未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緊急情況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產的, 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發現後, 在其《准生證》“二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中的“備註”欄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產,

Advertisiment
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並加蓋公章;在“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施行人工流產的單位、時間並加蓋公章。

(三)發證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發放《准生證》。 或者經辦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准生證》》, 在《准生證》上登記虛假內容的, 其《准生證》無效。

相關用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