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保障她們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保健食品), 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 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第四條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 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 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 根據計畫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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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營養食品)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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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 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 嬰兒(嬰兒食品)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應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 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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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年度報告, 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市(縣)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定期監督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 對逾期不繳納的,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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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 並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企業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 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 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 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 結合本地區實行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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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總結:准媽媽不必擔心職工待遇方面的問題, 政府會盡自己的一份力幫助准媽媽們享受更好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