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90年代和21世紀初, 西方人每年都要收養數千名越南兒童, 有報導稱這些孩子部分是被購買、欺騙、強迫甚至綁架來的。 在西方壓力下, 越南政府曾嘗試改革收養體系, 此舉導致外國收養越南兒童數量急劇下降。 2008年, 美國開始徹底禁止收養越南兒童, 越南開始起訴、驅逐或者關閉一些可疑收養機構。 這些措施收到顯著效果後, 美國與越南政府簽署了三年雙邊協議, 包括打擊收養領域的腐敗行為。 如果越南政府能夠兌現承諾, 美國將于越南繼續續簽雙邊協議。
從2006年到2009年, 美國共收養了2220名越南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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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地是, 美國政府只有三種方式能夠對非法收養越南兒童做出反應。 第一, 國務院和美國公民與移民事務局可以親自調查美國收養者的申請, 但是此舉非常耗時間, 受到越南政府的強烈反對;第二, 美國領事館的外交官可以向越南施壓, 要求越南政府兌現2005年簽署的雙邊協議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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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監控收養越南兒童的唯一法律武器就是作用有限的移民法。 實際上, 這意味著, 美國不必為收養機構或者越南孤兒院的某些錯誤行為買單。 相反, 美國必須等到收養人提交收養報告後, 才能對收養者的環境進行調查。 另外, 美國政府應該確保收養申請人是否知道收養機構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