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假怎麼算?
2011年11月21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 90天延長至98天, 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 經醫師開據證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期間的待遇, 按照疾病待遇的規定執行。
妊娠7個月以上的, 如工作許可, 經本人申請、單 位批准, 可以請產前假, 產前假時間為兩個半月, 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女職工請產前假前正常出勤月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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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 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可以請保胎假, 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領取疾病 救濟費的女職工, 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 改發產假工資, 並享受其它生育待遇。 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 從產假期滿之日起, 繼續發給疾 病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