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們先看一看人的各種心理活動, 其中就包括學習在內的各種智力活動產生、發生的條件以及運行的機理。
人的各種心理活動, 無論是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 還是無目的的或下意識的活動, 都源於主客體的相互作用。 也就是說, 一項活動必須同時符合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和要求, 才可能發生和正常的運行。 在這一過程中, 主體結構的狀況是行為活動的內因和決定因素, 客觀條件及其要求是行為活動的外因和必要條件, 一個隻迎合主體或只符合客體的活動是不能發生和運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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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人的個性因素或者說各種人格要素是怎樣參與影響到具體的學習的呢?
我們知道, 每個人都有其特有的人格與個性結構, 這種結構是每個人依靠自身特有的遺傳天分, 在與豐富多彩的環境世界相互作用的過程中逐漸地發展和形成的。 作為我們目前所知道的自然界最高級的生物物種, 人的身心結構實在是一個異常複雜而龐大的系統, 有著極其複雜的組織結構和功能特性, 而由它參與並決定的人的心理現象和行為活動也自然是千差萬異、豐富多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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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人無論從事什麼活動,都是以整個活生生的人,以整個身心結構去面對,當然,這樣說並不意味主體的所有構成要素都會參與到活動中,鑒於主體內涵及其人格屬性的複雜性,在一項具體的活動及其每一具體的時刻中,往往只有部分因素的參與,至於哪些因素會參與到活動中,主要看活動的類型、性質及其對主體的各種客觀要求:活動需要的,該因素或該部分便會被啟動,便處於興奮狀態,便會加入或參與到活動中;而活動不需要的部分,就會處於壓抑、休眠和閒置狀態。其中,符合要求的,所起的作用便是支持的、動力的;達不到要求的,便會影響活動的正常進行,便會拉後腿,其所起的作用便是阻力性的。我們必須站在這樣的高度和大背景下,去理解主體的各種內涵、各種因素對活動的參與和影響,才能真正理解主客體相互作用原理,理解主體對行為的決定作用,理解主體各功能要素,包括智力、能力、經驗、需要、性格以及其他個性因素在活動中的角色、意義,也才能更深地認識行為的本質。
卡特爾的液態智力和晶態智力,以及迦納的多重智力理論,斯騰伯格的智力三元論,等等,所有這些至今仍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定論。在此,我們不去分析或評價哪種觀點更有說服力,也不能做到把主體結構的全部內涵和組成成分綱目分明地表示出來,我們只想從主體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意義上,從它們對實際行為參與和影響的角度,把主體結構相對地分成動力部分和能力部分,前者類似于普通心理學中所講的個性傾向性,主要指需要,興趣,態度,價值觀,人生理想等,後者類似于普通心理學中的個性心理特徵,主要指氣質,能力,性格等,它們在一項具體的活動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條件,共同支撐活動的順利進行。其中,需要等所起的作用是發動、維持特定的行為,為行為活動提供能源和動力的支持,而能力等因素則對應著活動的實際內容和動作部分,為行為活動提供技術支援和操作的保障。當然,這種劃分和區分在許多情況下也是相對的和勉強的,因為,在一項活動中,除了最直接的技術操作外(在學習中主要體現為智力和知識及其所決定的認知操作),其他的都是輔助性、支援性的,包括需要等動力因素,還包括意志、氣質、性格、身體等其他項目所包括的因素,它們都在活動中擔當著某種角色,進而支撐著整個活動的運轉,很難而且似乎也無多大必要分清哪些是動力性的,哪些是能力性的。而且,無論是技術性的能力、本領,還是動力性的需要、動機,以及更廣泛的個性因素,都是主體結構的功能和特性而已,都是由結構而決定的種種人格屆性,都具有適時發動、興奮進而參與並支持活動運行的特性,雖然它們的功能屬性和作用機理可能各不相同,在活動中所擔當的角色及其所起的作用大小也各有差異和特點,但都體現為影響活動進行的必要條件,也都體現了主體結構對行為的參與和決定作用。另外,還需要指出的是,不僅是不同的主觀因素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種主觀因素,其具體的功能作用也不是固定的,這要視活動的具體類型和特點的綜合情況來定,活動不同,其所起的作用、所擔當的角色都可能是不同的。其中,有些直接參與,有些間接支持;有些重要,有些次要;有些全過程都參與,有些則只在特定的階段和情況下才顯現等等。例如,在體育項目中,人的身體素質和生理結構起著主要的作用,它們構成了各種動作技能的生理基礎,其具體的狀況對運動類活動的有著最重要的影響,其他的因素如動機、意志、性格等因素所起的只能是輔助作用,而智力則退到更為次要的位置上,五官長相、口才、數理化方面的知識等則成了無關特徵。可是,在人際交往活動中,外表形象,口才,氣質,性格,智力等因素則從上面的無關因素或輔助因素跳到前臺,成了重要的影響因素,而身體素質等成了輔助因素。至於說到學習等智力活動,知識、智力等顯然是最直接的技術因素,而需要、興趣、意志、性格等則成了輔助性的支持因素,至於品性是善是惡、是忠是奸以及高矮胖瘦、飲食習慣等則是無關的特徵,等等。總之,人無論從事什麼活動,都是以整個活生生的人,以整個身心結構去面對,當然,這樣說並不意味主體的所有構成要素都會參與到活動中,鑒於主體內涵及其人格屬性的複雜性,在一項具體的活動及其每一具體的時刻中,往往只有部分因素的參與,至於哪些因素會參與到活動中,主要看活動的類型、性質及其對主體的各種客觀要求:活動需要的,該因素或該部分便會被啟動,便處於興奮狀態,便會加入或參與到活動中;而活動不需要的部分,就會處於壓抑、休眠和閒置狀態。其中,符合要求的,所起的作用便是支持的、動力的;達不到要求的,便會影響活動的正常進行,便會拉後腿,其所起的作用便是阻力性的。我們必須站在這樣的高度和大背景下,去理解主體的各種內涵、各種因素對活動的參與和影響,才能真正理解主客體相互作用原理,理解主體對行為的決定作用,理解主體各功能要素,包括智力、能力、經驗、需要、性格以及其他個性因素在活動中的角色、意義,也才能更深地認識行為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