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出《關於簡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時生育證明查驗程式的通知》, 指出經批准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時, 不再查驗患者夫婦的生育證明, 只需夫婦雙方提供身份證、結婚證, 作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書面承諾。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依法依規查處政策外多孩生育。
根據原衛生部規定,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在為不育夫婦治療時, 必須預先查驗不育夫婦的身份證、結婚證和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生育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