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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情緒,但要限制行為

這種紀律的基礎在於願望、情緒和行為之間的差別。 我們限制行為, 但是不限制願望或者情緒。

大多數的紀律問題包括兩個部分:憤怒的情緒和憤怒的行為。 不同的部分應該不同地處理。 情緒應該得到理解地處理, 行為可能需要限制和糾正。 有時, 理解孩子的情緒可能就已經足夠解決問題了:

媽媽:你今天看上去很生氣。

羅南:我是很生氣!

媽媽:你心裡感覺有點不舒服。

羅南:你說對了!

媽媽:你生某人的氣。

羅南:是的, 我生你的氣。

媽媽:你為什麼不告訴我呢?

羅南:你沒有帶我去參加小小聯盟比賽, 但是你帶史蒂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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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是這個讓你生氣啊, 我打賭你一定在心裡說:“她愛他超過愛我。 ”

羅南:是的。

媽媽:有時你真的那麼想。

羅南:我確實會這麼想。

媽媽:你要知道, 親愛的, 當你這麼想的時候, 應該過來告訴我。 有些時候, 必須要有限制。 當四歲的瑪格麗特想割掉貓的尾巴“看看裡面有什麼”時, 他的父親接受了她的科學好奇心, 但是毫不遲疑地阻止了她的行為, “我知道你想看看它裡面什麼樣子, 但是貓兒的尾巴是不能割掉的, 讓我們看看能不能找到一張圖來告訴你它裡面什麼樣子。 ”

當媽媽看到五歲的特德在起居室的牆上亂畫時, 她的第一反應是想揍他, 但是他看上去那麼害怕, 她不忍心過去打他, 於是她說:“不, 特德, 牆不是用來畫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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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才是用來畫畫的, 給你三張紙。 ”媽媽開始擦牆, 特德非常感激, 說道:“媽媽, 我愛你。 ”

將這個例子和另外一家類似的弄髒牆的處理方法比較:“你在幹什麼?你怎麼了你?你不知道不能弄髒牆啊?我真不知道該拿你怎麼辦。 ”

有用和無用的訓誡方法

訓誡孩子時有用和無用的方法有巨大的差別。 在訓誡孩子的時候, 父母有時會制止不良行為, 但是卻忽視導致該行為的驅動力。 限制如果是在憤怒的爭吵中作出的, 往往沒有條理, 不連貫, 並且無禮。 甚至訓誡有時是在孩子幾乎不可能聽得進去的情況下進行的, 而說出的話也最可能引起孩子的反抗。 那樣經常會給孩子留下不好的印象, 覺得不僅他們的行為遭到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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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他們自己也不是好人了。

當我們用有用的方法訓誡孩子時, 我們幫助他們, 不僅關注他們的行為, 也關注他們的情緒。 父母應該允許孩子說出他們的想法, 但是要限制、指導他們的不良行為。 在作出限制時, 態度既要保持父母的自尊, 也要保持孩子的自尊。 限制既不能專斷, 也不能反復無常, 而是要有教育意義, 能塑造人品。 在實施限制時, 不能使用暴力或者過度的憤怒。 孩子對限制的反感應該能夠預料到, 並且要理解他們的這種反感, 不能因為孩子怨恨禁令而額外懲罰他們。

這樣的紀律可能會使孩子自願接受限制和改變某種行為。 從這個意義來說, 父母的訓誡可能最終帶來孩子的自律。 通過認同父母和父母體現出來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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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內心會獲得自我調整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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