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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3年沒生寶寶公婆索賠100萬:當初簽過生子協議

張女士婚後與公婆同住, 原本和睦的一家人近日因一份協議鬧得不可開交。 為儘快解決家庭糾紛, 她撥打熱線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簡介: 我和老公經人介紹相識, 交往數月後登記結婚。 婚後, 我們搬到公婆家同住。 老公是家裡獨子, 傳宗接代的任務很重。 起初, 我每天會在各種勸導下, 暫時給予他們 一個還算滿意的答覆。 後來, 我向公婆表明了暫時不想生育的態度, 並和老公、公婆三方達成一個生子協定:三年之後生寶寶, 否則賠付公婆100萬元。 時光飛逝, 三年轉瞬將至。 我的工作越來越忙, 甚至已經忘記了之前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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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料, 公婆拿出當初的協議向我索賠。 公婆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家庭關係, 也極大的傷害了我和老公的感情。 我想諮詢:當初簽訂的協議有效嗎?我現在是否必須盡責為老公家生孩子?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 致使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請求離婚的, 法 院經調解無效, 應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處理。 ”女性在法律上享有決定是否生育的絕對權利, 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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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張女士可以自主決訂婚內是否生育子女以及 何時生育子女。 另外, 法律規定,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人身權的限制條款不能成為合同內容。 本案中, 張女士和公婆、老公簽訂的生子協定內容明顯違法, 侵犯了張女士的生育自由, 屬於無效, 張女士無須按照協議履行賠付義務。 在此, 提醒市民, 婦女享有決定是否生育的絕對權利, 但是不能濫用, 在社會競爭和職場壓力日漸增大和價值觀日漸多元的今天, 夫妻雙方更要互相理解和包容, 在生育問題上多協商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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