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行為表面看是破壞行為, 實際上:並不是。 如有些兒童好奇心強, 好琢磨, 把收音機擰壞了, 這不能算破壞行為。 而當他們有意把足球踢向玻璃窗, 用彈弓打燈泡時, 才能算破壞行為。 形成原因各異。
(1)受到不公平處罰時的報復心理。 他們不能或不敢公開反抗, 只好採取破壞行為來發洩自己的不滿。
(2)經常受批評的孩子(無論在家庭還是學校), 有自暴自棄的想法, 不求上進, 破壞公物, 並想以此引起別人對他的注意。
(3)發洩煩惱和不愉快的情緒。 如全家其他人都去玩了, 孩子沒去, 又無辦法去, 於是摔門、砸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