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騎電動車帶著年僅兩歲的幼子去買西瓜, 車未熄火停在路邊時, 不料幼子碰觸車鑰匙導致電動車撞倒路人。 近日, 法院調解此案, 傷者獲賠五千元。
2014年7月27日, 王先生騎電動三輪車載著兩歲的兒子小明(化名)行至通州區漷縣鎮一十字路口。 王先生將電動三輪車停放在非機動車行車道內後熄火, 未拔出車鑰匙, 便下車至路邊購買西瓜。 就在此時, 車上的小明因為好奇心重, 伸手去觸碰車鑰匙, 導致電動三輪車啟動、前行, 撞上同樣停放在非機動車行車道內的趙先生騎行的電動車, 並致趙先生從車上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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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 王先生、趙先生均未打電話報警, 雙方簡短溝通後, 趙先生自行騎車離開。 沒過多久, 趙先生訴至法院, 稱王先生、幼子小明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致其受傷, 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
經審理, 法院認為王先生與小明均為侵權人, 但小明事發時僅兩周歲, 尚不具備辨認自身行為的能力, 被告王先生作為同行法定監護人, 對小明沒有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 應對小明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王先生賠償趙先生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7900餘元。
被告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經二審法院調解, 雙方達成調解意見, 由被告王先生一次性賠償原告趙先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