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 在6種情況下, 即使女職工懷孕, 單位還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
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而且不用賠償。
2、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
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
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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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並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 所以準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