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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情況不能拿懷孕當擋箭牌

按照法律規定, 在6種情況下, 即使女職工懷孕, 單位還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 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而且不用賠償。  
2、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 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 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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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並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 所以準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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