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組織結構性活動。
通過豐富而有意義的活動, 自閉症兒童可以得到各種正常的感官方面的需要, 也可以得到來自大人和夥伴的關注, 從而不必再訴諸于包括暴力行為在內的問題行為來滿足自己的那些本來是正常的需求。
第二, 憤怒控制方法。
例如, 教者可以引導自閉症孩子在生氣的時候大聲地說“我生氣”來發洩內心的不快, 以此來取代形體暴力動作。
第三, 環境控制方法。
教者可以在暴力行為發生時疏散其他孩子和在場的人們, 以免使得他們成為暴力行為的受害者。
第四, 自我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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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暴力行為歷史的自閉症患者一起工作的大人和教者, 有時自己也會成為暴力行為的目標。 在這種時候, 他們應該用專業性的知識和技能, 來保護自己並脫離危險。
第五, 形體控制法。
作為最後的準備, 教者在必要的時候, 應該對失去控制的自閉症患者實行暫時的形體控制。 形體控制的目的在與保護自閉症患者和其周圍的人們, 而不是在於懲罰當事人。 形體控制法的步驟, 應該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教者來執行, 以有效地保護自閉症患者及其周圍的人們。
第六, 主動干預法。
例如, 教者可以用功能性溝通訓練的方法, 教自閉症孩子來適當地表達自己的要求。 如果自閉症孩子能夠用語言或者其他方式來表達自己身體的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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