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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子女條件、辦理程式及所需材料

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經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 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 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 經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 一方生育一個子女的, 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 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 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 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 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5、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

6、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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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雙方的戶籍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 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辦理程式及所需材料

女方戶籍在本街, 符合以上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 應當共同申請, 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懷孕再生育一個子女, 審批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雙方戶口名簿、雙方結婚證、一孩出生證以及女方近期孕檢證明;並同時附加特殊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持《服務證》到所在單位、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即填寫一式三份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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