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女需要進行定期的產前檢查的這個規定, 是按照胎兒發育和母體生理變化特點制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查看胎兒發育和孕 婦健康情況, 以便於更早的發現問題, 及早糾正和治療。 使孕婦和胎兒能順利地渡過妊娠期。
整個妊娠的產前檢查一般要求是9-13次。 初次檢查應在停經後3個月以內, 以後每隔1-2個月檢查一次, 在懷孕6-7個月末(24-32週末)每月檢查一次, 8個月以後 (32-36)每兩周檢查一次, 最後一個月每週檢查一次;如有異常情況, 必須按照醫師約定複診的日期去檢查。
定期檢查能連續 觀察瞭解各個階段胎兒發育和孕婦身體變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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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末期勤檢查更為重要, 因為越接近預產期, 越容易發生各種合併症, 必須遵醫 囑按期檢查, 以便及時得到醫 師的指導和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