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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媽媽請假安胎4個月 單位只發71塊工資還要開除她

女性懷孕生子, 本是很普通的事, 為了保障懷孕婦女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也有相關規定, 比如在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情況下, 孕期婦女可享受病假, 工資為原工資的80%。 而市民榮女士因為懷孕後要安胎, 跟單位請假, 但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 4個月只給她發了71元工資, 在她假期結束後準備上班時, 還要開除她。

榮女士是一家服裝銷售公司的專賣店店員, 去年年底她發現自己懷孕了, 就到醫院檢查。 結果醫生告訴她, 孩子胎位不正, 且有流產的跡象, 讓榮女士臥床服藥安胎。 按照醫囑, 榮女士請病假在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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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給榮女士開出15天假條, 榮女士打電話找單位人事部門請假, 得到的回復是請假必須本人親自到單位, 電話無效, 榮女士只能請父親代替自己送假條, 公司人事部竟然提出讓榮女士父親掏錢支付公司承擔的社保費, 遭到榮女士父親拒絕。 之後, 榮女士一直在家臥床休養4月, 把醫院假條用快遞送到單位, 但是之後每個月都收到公司的來函, 說榮女士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 單位也不會准她的假。 更讓榮女士不能容忍的是, 今年年初, 榮女士的醫保卡由於餘額不足被停用, 榮女士到銀行調閱了自己的工資單, 發現4個月單位只給她發了71元工資, 社保更是一概沒有交。 榮女士到單位找人事部門交涉, 結果單位告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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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已經被開除了。 榮女士無奈, 到鼓樓區法援中心要求公司補足自己工資,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援律師很快幫她把企業告上法庭。 庭審中, 公司提交《員工手冊》稱, 公司規定, 病假無工資, 必須本人持公司指定的三甲醫院的病歷和病休證明到公司辦手續, 一次病假不能超過七天, 七天以上算事假, 滿十天的社保費全部個人支付。 榮女士未按照公司的章程辦, 公司有權按違紀將其開除沒有補償。 但是, 法援律師指出, 該單位員工手冊內容, 本身就是違法的, 根本對員工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公司因不能滿足違法要求而拒絕辦理請假手續, 再以曠工為由開除榮女士, 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違法行為。 一年前的病休證明記錄著榮女士從有流產徵兆、到保胎、到流產的時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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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證明榮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觀原因, 工資單證明公司因此少支付了2.5個月工資。 最終, 經過法庭調解, 公司最終同意一次性補償榮女士16400元了結糾紛, 榮女士離職。 法援常律師表示, 該案暴露了現行制度在懷孕女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漏洞。 其一, 懷孕初期請假保胎的人數趨多, 工齡短、醫療期只有三個月的又占多數, 三個月之後的病假如何處理, 沒有明確規定, 將成為爭議空間。 其二, 女工懷孕即遭開除已經常見, 能否通過重罰加高額補償機制來調節。 其三, 女工懷孕後, 糾紛應對能力下降, 常常消極被動, 如何從請假、准假等細節上作出規定, 以避免無良企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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