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規定
嚴格規範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 自2011年6月以來, 巫山頻發因村委會出具虛假證明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被公安局核查的事件。 為嚴格管理, 規範程式, 依法提供真實、準確的《出生醫學證明》, 現規定如下:
一、醫療機構內出生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
(一)各接產醫療機構只能辦理在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婦產科按照產科接生登記本或產科病歷如實填寫《首次簽發表》內的分娩資訊, 不得修改或虛報。
Advertisiment
(三)《首次簽發表》上新生兒及其父母相關資訊由新生兒的父親或母親如實填寫, 新生兒姓名一經確定, 列印後不得修改。
(四)要求提供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影本(正反兩面都複印)。
(五)如由新生兒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需出具新生兒母親的委託書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並複印。
(六)《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在新生兒出生後1個月內辦理。
(七)辦證人員在核實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後, 如實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並在《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副頁及存根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要求證章分離, 一人管證, 一人管章。
(八)做好登記, 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一覽表》。 (九)相關原始資料每年按要求歸檔,
Advertisiment
二、醫療機構外出生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
(一)全縣所有院外出生的新生兒, 需到縣保健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醫療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 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材料(加蓋鮮章);
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證明材料(加蓋鮮章);
戶口所在地的計生辦證明材料(加蓋鮮章);
4、以上證明材料中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碼需與戶口或身份證上的內容相吻合。 嬰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不得塗改, 塗改的地方必須加蓋鮮章, 否則無效。
(三)提供新生兒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正反兩面複印)。
(四)在保健院五樓填寫《親子關係聲明》和《醫療機構外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Advertisiment
(五)如由新生兒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需出具新生兒母親的委託書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並複印。
三、本規定從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以上所說的規定, 大家可以都參考參考, 避免出了不必要的麻煩。
(兼職編輯:夏雪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