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 主要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7種情形等八大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解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 近年來,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大量出現, 司法機關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發現, 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等新情況, 對藥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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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無論數量多少, 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具有解釋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 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韓耀元說, 針對實踐中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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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 根據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犯罪需要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情況, 解釋還對“生產”、“銷售”的含義, 危害藥品安全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最高檢同時發佈了4個司法機關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