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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什麼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時間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都有誰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禁☆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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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故意殺人、強☆禁☆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 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 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 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主要適用於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但罪行比較輕, 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於一般參加者, 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 如, 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 已構成犯罪, 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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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剝奪多久

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 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時執行。

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 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怎麼計算

根據《刑法》第58條第1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 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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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什麼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機關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期滿, 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 並向有關群眾公開宣佈恢復其政治權利。 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後, 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行為人注意事項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執行期間,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 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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