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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為樂爬窗入室摔成截癱 擔主責獲賠25萬

2010年9月22日中午12時, 家住綠波社區一住宅樓的王某外出時將鑰匙落在家中, 王某先找到鄰居周某幫忙。 因為宮某以前曾幫著鄰居取過落在家中的鑰匙, 王某和周某又喊來住在一樓的宮某幫忙取鑰匙, 熱心的宮某答應了。 宮某準備攀爬到二樓從窗戶進入王某家幫著取鑰匙, 當時他開玩笑說道:“我摔了可讓你賠啊。 ”周某、王某把樓下一個廢棄的櫃子搬了過來, 宮某穿著拖鞋從自家窗臺的防護網攀爬而上, 至二樓窗戶時, 由於王某家自行安裝的紗窗鬆動, 宮某失足摔下, 頭部先著地, 當即不能動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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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將宮某送到市中心醫院搶救, 宮某被診斷為頸椎骨折、頸脊髓損傷、截癱, 住院治療21天, 醫生要求其出院後隨診。 王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3萬元。 此後, 宮某陷入了困境, 因為這意外之災, 經濟困難。

宮某委託律師將鄰居王某、周某告上法庭。 經過司法鑒定, 認定宮某因頸脊髓損傷致截癱, 構成1級傷殘, 需要一人陪護終生, 後續治療費為29468元。 原告根據鑒定結論, 要求兩人連帶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共計105萬餘元。

經過審理, 法院表達了觀點:原告宮某幫助被告王某攀爬窗戶取鑰匙, 雙方並沒有談論“費用”, 被告也沒有實際支付“報酬”, 應認定雙方為義務幫工關係, 原告在幫工過程中受到傷害是應王某請求取鑰匙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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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王某存在一定的利益上的聯繫, 從公平原則出發, 王某作為受益人應在受益範圍內對原告給予適當補償。

被告周某也是幫工人, 在本案中沒有過錯行為, 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宮某的助人為樂精神值得提倡和鼓勵, 但他所要説明的物件並非處於危急情形之一, 本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而導致自身受傷, 應自行承擔責任。 由被告王某補償原告經濟損失的40%。

沙河口區法院於8月16日一審判決, 被告王某補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5.4萬餘元(支付時扣除已支付的3萬元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