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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人員在勞教期間要求結婚也是可以的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教期間要求結婚法律是否允許的問題, 讓我們先來看看下面的具體事例:田某1994年因扒竊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2年。 在勞教期間, 與勞教人員肖某建立了感情, 二人在改造中相互幫助, 鼓勵對方好好改造, 重新作人。 田某和肖某向管教提出結婚申請, 管教人員勸告二人在解除勞教後再結婚, 但田某、肖某認為如果二人結了婚, 更有利於自身改造。 管教人員同意了二人的申請, 田某、肖某到結婚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 結為夫妻。

關於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教期間的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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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早在1962年3月13日發佈的《關於解決部分勞教人員婚姻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規定, “對於勞教前確有婚約關係的, 現在雙方要求結婚, 或已經離婚又要求重婚, 都應當允許向政府登記結婚或重婚。 ”“對未婚的或已正式離婚的, 男女勞教人員, 相互間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 並且要求結婚的, 可根據情況勸他們解除勞教後結婚, 如勸說無效, 亦應准予向政府登記結婚。 ”所以, 田某、肖某雖為被勞教人員, 但仍享有婚姻自由, 依法可以登記結婚, 管教人員的處理是正確的。 因此,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教期間要求結婚也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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