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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係

包辦婚姻的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係, 請看下面的舉例說明:蘇某和單某原本並不認識。 1985年, 蘇某高中畢業, 剛剛20歲。 一天, 媒婆來到蘇家, 為蘇某說親, 男方即是單某, 已經30多歲, 因童年曾患過小兒麻痹症, 至今還下肢殘疾, 30多歲說不上媳婦。 單某的父母都是村裡的幹部, 家中有錢有勢, 他們見蘇某模樣俊俏, 又身體健康, 希望兒子能娶蘇某為妻, 以使單家能有健康的下一代。 一開始, 蘇母堅決不同意這門親事, 一則女兒年齡小, 二則單某是個殘疾人, 蘇母不想讓女兒受苦。 但經不住媒人的軟硬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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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同意了這樁婚事。 蘇某聞訊後, 啼哭不止, 堅決反對母親為自己包辦婚事。 姑娘心中已有了心上人田某。 蘇母便對蘇某打罵, 以罰跪相逼。 有一次蘇母甚至拿出一瓶敵敵畏, 揚言如果不同意婚事即死給蘇某看。 蘇某無奈, 違心地同意這樁婚事。 出嫁後, 蘇某天天愁眉不展, 丈夫單某為人木訥, 公婆又專橫, 經常打罵蘇某。 蘇某終於忍無可忍, 於結婚兩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根據這一規定, 結不結婚, 以及和誰結婚, 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一廂情願強迫他人或包辦他人婚姻都是違法的。 本案中, 蘇母擅自包辦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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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蘇某在母親威逼下答應婚事是違心的, 蘇某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她與單某的婚姻關係的要求是正當的, 依法應予支持。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包辦婚姻的一方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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