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的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係, 請看下面的舉例說明:蘇某和單某原本並不認識。 1985年, 蘇某高中畢業, 剛剛20歲。 一天, 媒婆來到蘇家, 為蘇某說親, 男方即是單某, 已經30多歲, 因童年曾患過小兒麻痹症, 至今還下肢殘疾, 30多歲說不上媳婦。 單某的父母都是村裡的幹部, 家中有錢有勢, 他們見蘇某模樣俊俏, 又身體健康, 希望兒子能娶蘇某為妻, 以使單家能有健康的下一代。 一開始, 蘇母堅決不同意這門親事, 一則女兒年齡小, 二則單某是個殘疾人, 蘇母不想讓女兒受苦。 但經不住媒人的軟硬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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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條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根據這一規定, 結不結婚, 以及和誰結婚, 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一廂情願強迫他人或包辦他人婚姻都是違法的。 本案中, 蘇母擅自包辦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