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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癌化療的原則

大多數上皮癌患者均需接受術後化療。 全面分期手術後的ⅠA或ⅠB期的G1患者, 術後可僅觀察隨訪, 因為這些患者單純手術治療後的生存率可達90%以上。 對於ⅠA或ⅠB期的G2患者可選擇觀察或給予紫杉醇加卡鉑3-6療程的聯合化療。 對於ⅠA和ⅠB期 G3、ⅠC期(G1-G3)和透明細胞癌的患者, 通常給予紫杉醇加卡鉑3-6療程的聯合化療。 所有化療方案均可考慮應用于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和輸卵管癌的治療。 Ⅰ期患者推薦靜脈化療。 對於接受滿意細胞減滅手術、殘留腫瘤最大徑≤1 cm的Ⅲ期患者, 推薦給予腹腔化療。 Ⅱ期患者也可以接受腹腔化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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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腹腔化療的患者(如體力狀態評分較差的患者), 首選化療方案為:紫杉醇聯合卡鉑靜脈化療。 多西他賽聯合卡鉑靜脈化療或紫杉醇聯合順鉑也可作為備選方案。 對於化療後易發生神經系統副反應的患者(如糖尿病患者), 可考慮選擇多西他賽聯合卡鉑方案進行化療。 晚期病例(Ⅱ~Ⅳ期)推薦給予6~8個療程化療, 早期病例推薦給予3~6個療程化療。

總體化療原則需遵循以下:

A:如果患者需要化療, 需告知患者目前有多種化療方式可供選擇, 包括靜脈化療、靜脈聯合腹腔化療以及其他處於臨床試驗階段的化療方案(包括不同劑量和給藥方案)。

B:開始化療前, 確保患者的一般狀態和器官功能可耐受化療。 應密切觀察和隨訪化療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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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處理化療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併發症。 化療期間監測患者的血常規及生化指標。 需要根據化療過程中出現的毒性反應和治療目標對化療方案及劑量進行調整。

C:選擇聯合靜脈和腹腔化療者, 有必要告知患者與單獨進行靜脈化療相比, 聯合化療的毒性反應如骨髓抑制、腎臟毒性、腹痛、神經毒性、消化道毒性、代謝系統毒性和肝臟毒性的發生率和(或)嚴重程度會更明顯。

D:選擇順鉑腹腔化療和紫杉醇腹腔化療/靜脈化療的患者腎功能必須正常, 對腹腔/靜脈化療方案的後續毒性有良好的耐受性, 同時不能有在化療過程中會明顯惡化的內科疾病(如既往存在神經病變)。

E:所有的化療藥物都可能引起藥物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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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致命的, 醫生必須詳細瞭解化療藥物反應的臨床表現, 熟悉化療反應的處理方法。 反應可能發生在藥物輸注過程中或輸注完成後。 常引起不良反應的化療藥物包括卡鉑、順鉑、多西他賽、脂質體多柔比星、奧沙利鉑以及紫杉醇。 大多數藥物反應是輕度輸液反應(皮膚反應、心血管反應、呼吸或喉頭緊迫感), 但也可能發生更嚴重的過敏反應(如危及生命的過敏性休克)。 患者發生的輸液反應常見於使用紫杉醇時, 但使用脂質體多柔比星時也可出現輕度反應。 過敏反應常見於使用鉑類藥物時(卡鉑、順鉑或奧沙利鉑)。

F:患者每次使用順鉑前後都必須進行水化, 通過足夠的靜脈補液來減少腎毒性。 每一療程化療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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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對患者進行仔細檢查以明確是否存在骨髓抑制、脫水、電解質紊亂、重要器官毒性反應(如肝臟和腎臟)和其他毒性反應。

G:化療結束後, 需要對治療效果、後續治療及遠期併發症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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