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28周後應用藥物或針灸誘發子宮收縮, 從而完成分娩的方法, 稱為引產術。 有些產婦不願做引產, 不希望已經在體內生長發育了6個多月的孩子再引產, 這意味著將失去孩子或將要得到不足月的小寶寶。 有的婦女甚至不顧自身有病, 也不考慮將來嬰兒是否畸形, 盲目反對引產, 這樣可能造成更壞的結果。 有以下情況的孕婦必須引產。
(1)患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病症發生在妊娠的中期和後期, 孕婦全身小血管收縮, 出現血壓升高、頭痛、頭暈、蛋白尿、下肢水腫, 經過治療後病情無好轉, 孕婦繼續妊娠容易發生抽搐(子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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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慢性腎炎
妊娠後加重腎臟負擔, 孕婦出現臉面浮腫, 從體內排出大量蛋白, 使胎兒在宮內生長遲緩, 胎兒比正常孕月的胎兒小。 妊娠後期, 如果腎炎症狀不能得以控制, 並有加重的趨勢, 在胎兒可能存活時, 應積極引產及早分娩。
(3)妊娠合併羊水過多
子宮底急驟升高壓迫孕婦的胃, 甚至使心臟移位, 常使孕婦感到心悸、憋氣, 不能平臥, 影響睡眠和飲食。 如確診胎兒畸形(羊水過多常併發胎兒畸形), 應立即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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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胎死宮內
如果孕婦發現胎動消失, 經醫生檢查診斷胎死宮內者, 應引產及早排出死胎。
(5)過期妊娠
妊娠超過42周或發現孕婦體重、腹圍和子宮高度不再增長或增長很少, 胎動少, 有時發現胎心變得快慢不勻, 表示胎盤功能已不足以維持胎兒在宮內繼續生長的需要, 應當用引產的方法, 使胎兒儘早離開母體。
(6)孕婦患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
孕婦患病繼續妊娠對母嬰不利, 而宮頸已具備分娩條件的, 可用引產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