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具體辦法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具體生二胎的政策根據各個地方政府的規定而定, 可以諮詢當地的計生委。
農民已有兩個子女, 但都患有非遺傳性殘疾, 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 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可以申請再生一個。
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不被罰款。
1、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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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有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3、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 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兒, 適宜再生育的;
4、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歸國華僑或者從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來自治區定居的;
6、男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 並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7、一方是再婚且只生過一胎, 另一方是初婚未肓未撿養的;
8.農村戶口, 且第一胎為女性;
9、第一胎為智障兒童。
如果政府在處罰超生的家庭, 採取暴力手段的可以向上級舉報, 也可以申請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