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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必須引產?


什么叫引產術?哪些情況必須進行引產?

在妊娠28周后應用藥物或針灸誘發子宮收縮, 從而完成分娩的方法, 稱為引產術。 有些產婦不愿做引產, 不希望已經在體內生長發育了6個多月的孩子再引產, 這意味著將失去孩子或將要得到不足月的小寶寶。 有的婦女甚至不顧自身有病, 也不考慮將來嬰兒是否畸形, 盲目反對引產, 這樣可能造成更壞的結果。 有以下情況的孕婦必須引產。

(1)胎死宮內

如果孕婦發現胎動消失, 經醫生檢查診斷胎死宮內者, 應引產及早排出死胎。

(2)孕婦患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

孕婦患病繼續妊娠對母嬰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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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宮頸已具備分娩條件的, 可用引產終止妊娠。

(3)患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病癥發生在妊娠的中期和后期, 孕婦全身小血管收縮, 出現血壓升高、頭痛、頭暈、蛋白尿、下肢水腫, 經過治療后病情無好轉, 孕婦繼續妊娠容易發生抽搐(子癇), 或胎盤與子宮壁在胎兒娩出前分離(稱之胎盤早剝), 從而引起子宮內大出血, 發生胎兒缺氧窒息, 甚至有胎兒死在宮內的危險, 應及時引產, 誘發子宮收縮, 促使早些分娩。 一旦胎兒娩出, 病因就去除。

(4)患慢性腎炎

妊娠后加重腎臟負擔, 孕婦出現臉面浮腫, 從體內排出大量蛋白, 使胎兒在宮內生長遲緩, 胎兒比正常孕月的胎兒小。 妊娠后期, 如果腎炎癥狀不能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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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加重的趨勢, 在胎兒可能存活時, 應積極引產及早分娩。

(5)妊娠合并羊水過多

子宮底急驟升高壓迫孕婦的胃, 甚至使心臟移位, 常使孕婦感到心悸、憋氣, 不能平臥, 影響睡眠和飲食。 如確診胎兒畸形(羊水過多常并發胎兒畸形), 應立即終止妊娠, 進行引產以減輕母體負擔。

(6)過期妊娠

妊娠超過42周或發現孕婦體重、腹圍和子宮高度不再增長或增長很少, 胎動少, 有時發現胎心變得快慢不勻, 表示胎盤功能已不足以維持胎兒在宮內繼續生長的需要, 應當用引產的方法, 使胎兒盡早離開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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