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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結婚的的必要原因

保證優生, 男女在結婚前, 婚檢出下列情況不宜結婚: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患者和先天性畸形者不宜結婚, 如精神分裂症、先天性癡呆(各種類型)、進行性肌營養不良、肌強直等疾病;患有無法矯正的生☆禁☆殖☆禁☆器官畸形的人不宜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 另外患有以下四類疾病的人應暫緩結婚:

1、性傳播疾病:性傳播疾病對生殖健康的危害極大。 例如:淋病性眼結膜炎對新生兒最嚴重的危害是致盲。 乙肝病毒感染可使後代終生帶毒, 且成年時期患肝癌的發病率增高。 單純疤疹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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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通過胎盤感染胎兒, 使胎兒出現小頭畸形、先天性心臟病、肢體缺損等畸形。 新生兒感染可誘發腦膜炎等疾病, 其死亡率高達60%。

2、麻風病:雖說麻風病既不遺傳。 也不胎傳。 但該病屬於接觸性傳染病。 治療麻風病的藥物利福平及反應停, 都是誘發胎兒嚴重畸形的化學性物質。 例如:1959一1963年間席捲原西德、英國、日本的“海豹症”, 就是孕婦口服了治療妊娠嘔吐的藥物反應停後, 這些國家連續出生了2萬多例貌似海豹的短肢、缺肢、無眼、缺耳、齶裂、肛門閉鎖的畸形兒。

3、精神病在發作期間或尚未穩定2年以上者, 應暫緩結婚:因為精神病人在婚戀中往往由於精神緊張或體力勞 短膠畸形累而引起復發, 且病情穩定時間不到2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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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復發機會多, 離婚率也高。

4、各種需作傳染病報告的法定傳染病如霍亂、鼠疫、傷寒、白喉、乙型腦炎、脊髓灰白質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 在規定的隔離期間內不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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