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人結為伴侶不利優生 如果有以下四類情況之一者, 不能選為配偶: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准通婚:直系血親是指以本人為中心, 垂直上下三代以內的血親。 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男男女女, 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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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雙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據調查, 夫妻雙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 其子女的發病機會為57.8%一68.1%。 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 如果雙方同病, 非但不能互補, 尚需他人照顧, 既無法承擔家庭義務, 又無能力教養子女, 若系單基因遺傳所致, 其後代同樣為智力低下的機會增多, 更會加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
3、無法矯正的生☆禁☆殖☆禁☆器官畸形者不能選為配偶。
4、嚴重的內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嚴重的心臟病、腫瘤未經治癒者不能選為配偶。
所以, 以上的四類人結為配偶會有礙優生, 選配偶的時候要注意也請各位配偶注意產前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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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編輯:餘玉蓉)